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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与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高新区盛华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北京一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车站路I号305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被告:郝佃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某某市张北县。被告:天津雅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原告张某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张某某高速执法支队)与被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北京公司)、郝佃全、天津雅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雅盛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某高速执法支队撤回对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平安财险天津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某某高速执法支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郝佃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天津雅盛物流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高速执法支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44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要求增加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李某某驾驶京Q×××××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29KM+150M处,向左变更车道时致使该车左侧与由驾驶人郝佃全驾驶的津A×××××/津C×××××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右前部刮撞,后车京Q×××××车辆驾驶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一定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郝佃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天津雅盛物流公司未答辩。郝佃全辩称,我不负责赔偿,由雅盛物流公司赔偿。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1日李某某驾驶京Q×××××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29KM+150M处,向左变更车道时致使该车左侧与由驾驶人郝佃全驾驶的津A×××××/津C×××××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右前部刮撞,后车京Q×××××车辆驾驶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一定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某某支队怀安大队出具冀公高交张怀认字(2016)第2016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郝佃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京Q×××××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在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名下。津A×××××/津C×××××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登记在天津雅盛物流公司名下。对于原告损失:1.路产损失4400元,原告提供有鉴定报告,本院予以支持。2.鉴定费3000元,是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原告提供了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李某某的主要过错、被告郝佃全的次要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路产损失,李某某、郝佃全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李某某、郝佃全驾驶车辆分别登记于被告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天津雅盛物流公司名下,故应由被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郝佃全、天津雅盛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被告天津雅盛物流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实其车辆保险情况,原告请求由被告在车辆应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由被告郝佃全、天津雅盛物流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路产损失、鉴定费4380元。二、被告郝佃全、天津雅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路产损失、鉴定费302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某某、北京一分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郝佃全、天津雅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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