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昉,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爱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某某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60元,减半收取19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利延 审 判 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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