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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霞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霞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张某某市桥西区新华街华升阳商城五层。法定代表人:马晓霞,系该培训学校的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山,北京华济融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青,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霞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霞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霞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王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霞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承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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