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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长城低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平、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长城低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金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平。
被告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
委托代理人李樑,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阜公司副经理。

原告张某某长城低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平、被告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长城低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炜、被告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军、李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温平承包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小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天河峻城小区4号和6号楼的建筑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由原告张某某长城低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温平提供4号和6号住宅楼所需电表箱、电视箱等材料。2013年8月21日,被告温平以其自己及崇礼县温平建筑工地的名义出据了“收到小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4号-6号楼工程款、付电表箱款35500元”的收据。原告持此收据向小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无果,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温平承认共欠原告材料款3550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被告温平的证明、收据、项目承包合同文件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长城低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温平提供4号和6号住宅楼所需电表箱、电视箱等材料,供其使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温平应履行支付原告价款的合同义务。庭审中,被告温平自认其欠原告材料款35500元,故其应向原告支付此款。被告温平提出其所欠原告材料款35500元中,包括其他工地的欠款,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所以不予采纳。
另,被告温平与原告的买卖合同行为无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系其个人行为。被告温平作为货物买受人对货款予以确认,应由其个人向出卖人承担付款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合同的买受人主张货款债权,原告在本案中针对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平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长城低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35500元;
二、被告张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温平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军 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 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

书记员:孙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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