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家居小某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449康业家居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320142059J。
负责人:霍万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超,河北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姚建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姚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美家优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24号办公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347891631T。
法定代表人:姚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家居小某支行于2018年4月9日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艳萍、姚建峰、姚笛、邯郸市美家优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2705.47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已为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家居小某支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艳萍、姚建峰、姚笛、邯郸市美家优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2705.47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家居小某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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