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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下花园区欣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候占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懿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申请进行调解,原告张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5.5元,减半收取计11,4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建利
审判员 马永春
人民陪审员 王瑞坤

书记员: 王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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