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范东
高某某
原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玉宝墩5号。
法定代表人焦玉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东,农民。
被告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东、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市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市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书记员: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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