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明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某某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明某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由原告张某某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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