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阳升,男,公司法务。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国,董事长。
被告:京新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梁志顺,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京新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79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江
书记员: 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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