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齐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连庆,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杨槐青,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北方联合石油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利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第三人河北北方联合石油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已于第三人河北北方联合石油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请求依法准予其撤诉。第三人河北北方联合石油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31元减半收取26315.5元,由原告张某某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成 进 审判员 牟 键 审判员 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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