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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与涿鹿县辉耀乡石灰石矿、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
商卫国(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王海涛
涿鹿县辉耀乡石灰石矿.
闫某某

原告张某某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415396-4.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卫国,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涿鹿县辉耀乡石灰石矿.
住所地:涿鹿县辉耀镇小斜阳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矿长.
被告闫某某,居民,
原告张某某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克特公司)、诉被告涿鹿县辉耀乡石灰石矿(以下简称石灰石矿)、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变更的租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租赁的机械、支付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鹿县辉耀乡石灰石矿,闫某某归还原告张某某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CL-120Y高风压露天潜孔钻机一台,PDSG460S复盛移动式螺杆空压机一台。
二、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0万元。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变更的租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租赁的机械、支付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鹿县辉耀乡石灰石矿,闫某某归还原告张某某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CL-120Y高风压露天潜孔钻机一台,PDSG460S复盛移动式螺杆空压机一台。
二、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0万元。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审判长:徐霞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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