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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某某市国华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清河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管恩金,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丙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市国华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南路95号清河湾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同,系该公司职员。

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河湾小区业委会)与张某某市国华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清河湾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河湾小区业委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温桂宏

书记员: 金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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