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清河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管恩金,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丙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市国华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南路95号清河湾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同,系该公司职员。
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河湾小区业委会)与张某某市国华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清河湾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河湾小区业委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某经开区清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温桂宏
书记员: 金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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