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崇礼区高家营镇黄土夭村。
法定代表人:郑光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明德北街明德苑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瑞国,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礼,张某某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4元,减半收取计6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凡丽娇
书记员:郭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