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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晨,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成,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某某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坝岗70号。法定代表人:高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卫分公司,现住所地不详。负责人:杨玉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卫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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