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瑞得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开发区长远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6218-3。
法定代表人陈黎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国,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甄朝阳,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朱台镇朱台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7053-1。
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连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某瑞得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将票号为×××、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为张某某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某某瑞得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伍月壹拾陆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壹拾陆日,付款行全称为河北张某某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简写为宣泰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900元由张某某瑞得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溯 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 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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