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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春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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