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春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度至2017年度采暖费3012元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1910元(截止2018年1月28日),以上费用合计4927元,原告保留继续追索滞纳金的权利至被告清欠所有费用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理由:被告所居住的小区由原告负责供暖,2015年至2017年原告正常向被告小区及被告所居住的房屋供暖,被告在采暖后未向原告支付供暖费用。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缴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陈某某在庭前向本院交纳了书面答辩状,其答辩意见为:我们居住的小区于2009年开始走集中供暖,开始小区内的泵力房由严师傅看管,温度一直在20度至25度之间,可2015年被人承包后,温度一直控制在14度至16度之间,他们说温度上不去是管道老化,作为垄断企业的热力公司,要逼迫居民改建管道,每户改建要7000元钱,热力公司用这样的方式来撰黑心钱,热力公司不能只管收费而不管人们的冷暖。
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采暖费催缴通知单一份、欠费明细一份,以证实因被告欠缴采暖费,在合理期限内对被告进行了催收;2、项目合同一份,以证实原告向被告实际供暖,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属原告的供暖范围。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张某某市桥西区属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的供热范围,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7.97平方米。
另查明:该小区暖气没有实现分户控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支付采暖费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按照5.91元/平米*5个月供暖期*实际供暖面积50.98(建筑面积67.97*75%)=1506元支付2015年度至2017年度2个采暖期的采暖费共计3012元的诉求符合张某某市物价局、张某某市市政公共事业管理局、张某某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张价字[2008]第173号文件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进行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2015年度至2017年度采暖费共计3012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 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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