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春来。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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