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方春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晨,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某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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