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世纪路1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艳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张某某市桥西区的锅炉房;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出租上述锅炉房所得收益1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张某某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和市政府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规定,被告根据我公司的申请,对我公司所提供区域的建筑物实行集中供热。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集中供热入网建设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有关政策》通知的文件精神,既有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后,原锅炉房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偿提供给热力公司管理和使用的要求,我公司将原有锅炉房(即位于张某某市桥西区的锅炉房)无偿提供给被告使用。此外,还约定了供XX址、供热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将涉案锅炉房无偿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而是将其租予他人用来取得收益。经我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均拒绝返还。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锅炉房的产权人为张某某市交通局,原告张某某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不享有物权。原告虽向本院提交了张某某市交通运输局后勤服务中心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且内容为委托原告办理集中供热相关事宜,并非现时委托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涉诉锅炉房及出租取得的收益,故张某某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李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