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礼香雪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
李春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平(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礼香雪工程项目部

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治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雨、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丙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礼香雪工程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礼香雪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本院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本院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张某某振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汉卿

书记员:岳丽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