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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工业西街13号金华怡园小区第3幢27号。法定代表人董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慧敏,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其担任公司出纳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30000元,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张某某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应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达

书记员: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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