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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张某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原告张某某张某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王建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田海东

书记员: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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