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张某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原告张某某张某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王建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田海东
书记员: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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