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焦泥湾村洋新线路边。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经理。被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有效。2.办理位于张家口市××山××小区××楼××单元××室房屋更名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7日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被告将位于张家口市××山××小区××楼××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抵顶给原告,来抵消欠原告的工程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诉争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诉争房屋被告购买的是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房屋,万嘉公司有关手续没有办下来,未办理房产证,所以被告无法协助,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交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乔某于2014年6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证明其所述事实。被告乔某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协议有效。协议签订后几天内被告已将钥匙交付刘萍了。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乔某于2014年6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乔某购买了万嘉公司的诉争房屋,因为万嘉公司有关手续没有办下来,虽然万嘉公司和乔某在房屋管理登记部门进行了网签,现在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乔某的名下,但是房本一直没有下来,我方也无法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我方同意条件成就的时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萍、被告乔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因某些原因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亦认可属实,庭审中被告同意条件成就的时候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某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合法有效。二、待条件成就时,被告乔某协助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山语华庭小区4号楼1单元1401室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由被告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秀峰
书记员: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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