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桃园小区2号服务楼1号商。法定代表人:蔡国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范玉彪,系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原告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口市鸿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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