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作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龙,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述声,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张某某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兴
书记员: 古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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