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鑫瑞达物资有限公司。
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尹剑文。
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张家口市鑫瑞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人民币35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尹剑文所有的张房权证字第00056840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春街6号新苑小区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詹明所有的张房权证字第××号座落于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81号天人名仕乐居商住小区5号楼4单元14层1401房屋所有权证、詹明所有的张房权证字第××号座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惠安苑小区11号楼3单元301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后因被告在开庭前已向原告全部履行,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冻结尹剑文所有的张房权证字第00056840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春街6号新苑小区2号楼房屋产权手续。
二、解除查封、冻结詹明所有的张房权证字第××号座落于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81号天人名仕乐居商住小区5号楼4单元14层1401房屋产权手续。
三、解除查封、冻结詹明所有的张房权证字第××号座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惠安苑小区11号楼3单元301房屋产权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桑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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