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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鑫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鑫瑞达物资有限公司。
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尹剑文。
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鑫瑞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实际全部履行,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书面申请,于2017年11月27日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鑫瑞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64元,减半收取1603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桑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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