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曹静(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原告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茶榆东路8排8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宣化裕华影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家口市金某某空调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书宇
书记员:黄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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