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某(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郭某某(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提起的诉讼,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提起的诉讼,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凤麟
书记员: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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