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西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郑通海
委托代理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张家口市西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西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西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西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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