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光,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物业)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融侨物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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