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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光,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物业)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融侨物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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