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冠宇
书记员: 景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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