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光,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维岗,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维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颖喆
书记员: 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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