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守和
书记员: 胡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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