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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蔬菜水产公司南关道批零总店诉张家口市桥西区裕兴隆糕点商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蔬菜水产公司南关道批零总店
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桥西区裕兴隆糕点商店
蒋书锋(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张重光

原告张家口市蔬菜水产公司南关道批零总店。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裕兴隆糕点商店。
法定代表人乔德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书锋,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重光,该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张家口市蔬菜水产公司南关道批零总店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8日签订购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将桥西区光中路1号楼03室底商出售给被告,此房建筑面积154.37平方米,售价为105万元。约定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购房款3万元。但是现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是不给购房款也不给租金。并且长期占用该房。后经2014年年底书面催告,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被告至今未作答复。被告的种种行为显示出其没有购房的诚意,为减少原告损失保障原告利息,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在处置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所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法定程序处置,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未能举证原、被告按法定程序进行买卖集体房屋的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蔬菜水产公司南关道批零总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在处置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所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法定程序处置,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未能举证原、被告按法定程序进行买卖集体房屋的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蔬菜水产公司南关道批零总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苑仲平
审判员:何岗
审判员:温许成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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