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建武
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英。
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海。
委托代理人王建武。
委托代理人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诚园林公司)、张某某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鼎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艳龙
审判员:王悦
审判员:郝丽华
书记员: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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