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秦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秦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庙底村北门外东城壕街。
法定代表人贾丽云。
委托代理人贾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柴大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秦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实业公司)诉被告孙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菅子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伟、柴大贵,被告孙某、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秦某实业公司与孙某签订《购车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孙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秦某实业公司购买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及正康宏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冀G×××××挂)各一辆,车款总额为580000元。孙某服从秦某实业公司调度并为该公司运输货物,运费按市场最低价执行,孙某每月所挣运费支付其本人9000元(包括生活费、出车费、加汽费、卸车费、亏吨费等)后的剩余部分充抵车款,直至车款全部还清。购车款未付清前孙某拥有涉案车辆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车款付清后孙某拥有车辆所有权。车辆交付孙某后保险由秦某实业公司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孙某负担。协议还约定,因孙某原因秦某实业公司终止本协议履行的,孙某已交纳的车款作为秦某实业公司应得的营运收入和一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且涉案车辆所有权仍归秦某实业公司。协议签订后,秦某实业公司按约将涉案车辆交付孙某,但孙某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购车款。2014年2月28日,孙某手书《保证书》一份,确认其已拖欠秦某实业公司购车款20000元,孙某保证自2014年3月1日起每半月必交购车款10000元,如未能按期交纳则同意终止《购车协议》、交回涉案车辆,并将交车前拖欠的购车款计作车辆使用费偿还秦某实业公司。另查明,《保证书》签署之后,孙某仍未能按期足额交付购车款,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又陆续拖欠了秦某实业公司购车款67100元。2015年12月3日后,涉案车辆由秦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12月3日,秦某实业公司共支出涉案车辆保险费计87120.31元,其中孙某已返还秦某实业公司26750元,尚有60370.31元孙某未予返还。再查,孙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在《购车协议》落款处有签名、捺印。庭审中,孙某、王某对《购车协议》无异议,本院对《购车协议》予以确认。王江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保证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王江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保证书》亦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孙某提供的《购车协议》原件一份、秦某实业公司提供的《保证书》原件一份、机动车保单复印件三份、秦某实业公司提供的4182车购车人孙某还款记录和43号退车欠款核算(4182孙某)、秦某实业公司提供的车队外包车辆对账表三组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秦某实业公司与孙某达成《购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孙某手书的《保证书》对购车款支付方式的变更及违约后果的承诺,系孙某真实意思表示,秦某实业公司亦表示接受。因此《购车协议》与《保证书》共同构成的合同条款,均合法有效,秦某实业公司与孙某均应切实履行。现孙某未能按约定支付购车款已构成违约,秦某实业公司有权依双方约定解除《购车协议》并收回涉案车辆。孙某的违约行为已构成《购车协议》及《保证书》规定的违约情形,秦某实业公司要求孙某支付涉案车辆收回前拖欠的购车款1071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按《购车协议》规定,保险费属孙某应支付的款项,秦某实业公司代孙某垫付的保险费60370.31元,应由孙某返还。因孙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对本案涉及的《购车协议》自始知情,且孙某购置涉案车辆系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故孙某在本案中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负有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市秦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购车款107100元,并返还张家口市秦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孙某垫付的保险费60370.31元。
案件受理费3649元,减半收取1825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孙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菅子超

书记员:牛媛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