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安素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敬敬、郑永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帝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帝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本院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林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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