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外贸冷冻食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曾亚琴,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谢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外贸冷冻食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新民
书记员:侯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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