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发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药东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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