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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薛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发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药东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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