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现代工程机械专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兆伟,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张家口市现代工程机械专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本院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林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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