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燊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刚,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张家口市燊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被予以退回,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另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为内蒙古通辽市,内蒙远超出我辖区范围,不便于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是否在该辖区内居住原告亦无相关证据提供,无法进行公告。原告应当就被告所在地起诉,更符合民诉法规定的便利诉讼原则。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无相关证据提供,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燊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退还原告张家口市燊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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