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
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宣化来顺餐饮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彦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来顺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来顺餐饮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浩源嘉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溯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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