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马家梁村。法定代表人:何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娟,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张某某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沙河路2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冀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8元,减半收取计7304元,由原告张某某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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