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殷国柱,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国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涛 审判员 王红欣 审判员 王翠芳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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