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国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殷国柱,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国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涛 审判员 王红欣 审判员 王翠芳

书记员:张晓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