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何美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振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宝,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西区。
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翔物业)与被告李文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永翔物业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文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翔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1386元及利息66元、水费1712元及利息81元、采暖费7188元及利息82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永泰小区的业主,原告自2005年为永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物价局规定的0.3元/m3收取物业管理费。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在原告提供服务同时,被告拖欠2012年至2016年物业管理费、2011年至2016年水费及2012主至2015年的采暖费,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未果。李文宝辩称,我从2016年以后欠的物业费、水费,采暖费我给了陈启了,物业服务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永翔物业自2005年为永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永泰小区业主。2011年4月1日,永翔物业与陈启签订《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陈启自2011年4月1日起接替原告在永翔物业管理工作,住户的采暖费、物业费均归陈启收取及支配。2014年后陈启不再承包永翔物业管理。2011年至2014年在陈启承包永翔物业管理期间未向被告收取采暖费、物业费。被告未交2015年采暖费1797元,2015年至2017年9月物业费803元,2011年至2017年9月水费1949元,以上共计4549元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小区业主应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及采暖费的义务,被告居住在该小区内,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2011年至2014年陈启承包永翔物业管理期间,发生的物业费及采暖费可由其向被告主张,陈启当庭作证已免去被告在该期间的采暖费及物业费;原告提供的历史采暖费欠费明细,无陈启与原告对账核算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交纳2015年采暖费1797元,2015年至2017年9月物业费803元,2011年至2017年9月水费1949元,共计4549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采暖费1797元,2015年至2017年9月物业费803元,2011年至2017年9月水费1949元,以上共计454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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