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何美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富,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振富、肖敬敬,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924元、水费943元、采暖费12805元及三项利息合计1514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某系原告管理的永泰小区6#2-102的业主,原告自2005年开始为永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按照物价局规定的0.3元/平米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2015年至2016年物业费、水费及2007年至2010年三年和2015年采暖费,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故成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永泰小区系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2005年建设,由张家口旺达建筑公司东信分公司的梁振富负责设计施工及物业管理。小区建成后,梁振富成立了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用水、取暖等事宜。被告刘某某是集资建房职工,一直居住在永泰小区6#2-102,居住房屋面积为97.36平方米,底商面积36.99平方米。2007年至2010年及2015年,被告无故拖欠四个采暖期的取暖费共计12805元(房屋收费标准为5.91元/平米,每年2158元;底商收费标准为7元/平米,每年970元)、水费共计943元、物业费共计924元,共计14672元。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交的集资建房合同、沁馨苑社区证明、泰源物业公司证明、张家口市物价局文件及催收通知书等书面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刘某某享受了原告的物业、供水、供暖的服务,却拖欠多年的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关于逾期交费的利息约定,故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的因暖气崩漏而不予缴费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永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取暖费12805、水费943元、物业费924元,共计1467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桑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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