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幼某某
刘凌
王英娟
郝某某
李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某某。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马道底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园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英娟,教导处主任。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金凤小区6号楼2单元212室。
委托代理人李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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