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燕、杨辉,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腾空位于桥西区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桥西区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计12个月。同时约定,租金为10000元。被告在签订协议20日内给付,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租金或腾空房屋,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因此,依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赵某某辩称,租赁房屋是我和城管局租赁的,我把房钱支付了,后来城管局将房卖给姓郑的,我和房管局之间有协议,协议内容是我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姓郑的来找我,说房不租我了,让我腾房,但我是残疾人,又是低保户,我没有住的地方,没法腾房。后来我们之间又协商此事,我们最初达成了协议,原告给我3万元,我的东西挺多的,没地方放,找到房管局不管,我们又商量给我5万元我就腾房,且给我一个月时间,但他们当时不同意给我一个月时间腾房,后来我就接到法院通知来应诉开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2日原告将其管理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租赁给被告赵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期12月,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年租金为10000元。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2016年6月20日该房屋出让给王翠娥。房屋租赁期间被告共给付原告房租10000元(分别为2014年的5000元、2016年1月6日给付2015年房屋租金3000元、2016年4月5日给付2016年的房屋租金2000元),后原告就因腾空所占房屋与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并称主张2016年和2017年的房租20000元。庭审后,原告方又补交了两份证据,1、桥西区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2、桥西区财政局与王翠娥签订的出让合同。被告在质证中称,对租赁协议没有异议,是我们之间签订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没有产权证;对原告在庭后提交的两份证据质证意见是区政府的说明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权属,出让合同只能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房屋权属状况,这两份证明仍然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被告提供的证据,1、房租收据4张11500元,交了两年,第一年5000,第二年6500元,他们同意按5000元交,其中的1500元是暖气费,协议上写的是10000元,他们口头上同意按5000元交;2、2016年4月14日的通知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将房出售了,通知我还可以继续租赁此房屋。原告在质证中称,对租金数额没有异议,是否变更协议我不清楚,回去核实一下;对通知的事情不清楚,需要核实一下。
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双方房屋租赁关系明确,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至2015年12月20日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续租合同,现原告请求被告腾空所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请求被告给付拖欠2016年及2017年的房屋租金20000元,因该房屋已在2016年6月份出让给王翠娥,原告无权2016年及2017年主张拖欠的房租,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所提原告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租赁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原告无权收取租金的抗辩理由,因原告在庭后提交了桥西区政府关于该房屋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为2016年6月前为桥西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委托原告管理并出租,故原告有权对该房屋出租并收取租赁费,2016年6月后出让给王翠娥,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将租赁物返还,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